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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辅导--熟悉代位权了解撤销权

更新时间:2007-12-24 21:59:00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2Z202043.熟悉代位权
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核发;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70万元,到期没有清偿。而乙公司享有对丙公司的100万元债权,却未去尽力追讨。此时,甲可以行使( B   )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A.确认权                            B.代位权
C.否认权                            D.撤销权
2Z202044.了解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乙欠甲50万元钱长期未还,乙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元,突然乙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住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此时,甲如要行使撤销权,应当在(  A  )内行使。
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B.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
C.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            
D.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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