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校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一/二级建造师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环保工程师 | 城市规划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一/二级建筑师 | 土地估价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注册质量工程师 | 设备监理 | 公路监理
房地产经纪人 | 安全评价师 | 投资项目管理 | 环境影响评价 | 物业管理 | 论文中心
热门搜索:复习指导 在线考试 历年真题 模拟题
您现在的位置: 工程建设教育网 >> 建造师考试 >> 模拟试题 >> 法规知识 >> 文章正文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十

更新时间:2007-12-29 20:47:3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二)著作权
  1.概念与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
  4.著作权的保护
  1.概念与保护对象
  (1)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①文字
  ②美术作品
  ③建筑作品
  ④图形作品
  ⑤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①使用权
  ②许可使用权
  ③转让权
  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
  (1)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
  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注意: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四)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习题
  1.甲施工企业承建乙公司综合楼一幢。根据施工合同,乙应于2004年4月10目前支付剩余工程款50万元,乙届时未予支付。甲在索要余款过程中,依次经过以下环节,综合考虑各环节,其中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
  A.2004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B.2005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5年年底一定付款
  C.2005年l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自己概不负责
  D.2006年5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E.2006年3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疑编号11103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E
  2.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0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单位于2003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
  A.2003年4月1日
  B.2003年8月1日
  C.2005年4月1日
  D.2005年8月1日
  【答疑编号11103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3.工程管理人员( ),才能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A.不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但必须经注册
  B.要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但不必经注册
  C.要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
  D.要具有一级项目经理的资格,并担任过大型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
  【答疑编号11103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4.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是法律关系( )变更的结果。
  A.主体
  B.客体
  C.主体或客体
  D.主体与客体
  【答疑编号11103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5.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称为( )。
  A.事件
  B.行为
  C.法律事实
  D.事实
  【答疑编号11103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6.在没有法律和合同根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自身利益的行为称为( )。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侵权
  D.债
  【答疑编号111031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建筑法
  建筑法主要内容
  一、施工许可制度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工程发包制度
  五、工程承包制度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建造工程师最近更新文章

建造工程师最近热门文章 Hot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广告联系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友情链接 -帮助中心
工程建设教育网 版权所有. 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欢迎指正。 邮箱:jianshenwang@163.com 客服QQ:8006964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工程建设教育网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闽ICP备08001869号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602/604/605/607/608/609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网校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801室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邮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