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07-1-24 11:15:14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4、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监管。各地要加大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扭转目前重考试和注册,轻执业管理,对注册后的执业监督不力等现象。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执业责任和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对那些不讲信用、职业道德差、能力低、工作屡屡失误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工程师,要坚决清出监理工程师队伍,问题严重的,终身不准进入这个行业。
(二)抓好工程监理的制度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尽快修订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自去年以来,我们就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02号部令)进行了修改。今年三月份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上,大家提出我部的几个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程序上都大同小异,建议能够合并。目前,我们已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三个企业资质管理部令进行了整合,已提交部法规司,争取近期出台。
关于监理企业的资质标准的修订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方面,如甲级监理企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25人改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25人,同时也分专业工程类别规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最低数量要求。这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引导企业吸收各类执业人才,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其二,解决目前企业资质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要求较高导致的监理工程师的证书挂靠、卖证、买证问题。第二,注册资金方面拟做调整,甲级拟由100万元调为200万元,乙级拟由50万元调为100万元,丙级拟由10万元调为50万元。第三,取消了一些专业工程类别的丙级监理资质,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设丙级资质以外,其他专业工程不再设丙级资质,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和审批上述丙级工程监理资质。
2、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规建设滞后,考试大纲和考试内容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注册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虚假注册、人证分离、执业监督力度不够等方面问题。
第一,要抓紧修订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我部1992年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18号令)已有13年,18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的管理,我们已对18号令组织了修订,下一步还要进一步与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商,争取在年内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解决目前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存在的会考不会干,会干又考不过去的问题。要会同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监理工程师考试办法,合理设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标准。要按照监理行业的特点、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的需要,科学设置考试大纲,在考试内容中增加实践考核内容、并尽可能结合各专业工程监理的特点,将考试重点放在监理工程师实践能力的测试上,解决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实用性问题。
第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体系。针对目前监理工程师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今年4月份,我部已经会同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组织召开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各部门形成了三点共识,一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实行统分结合;二是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对目前各部门已认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类人员如何纳入全国监理工程师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办法。目前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个工作方案草稿,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下一步还要加强协调,尽快形成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在这个方案中,我们对目前各地设立的地方监理工程师如何纳入统一体系进行管理也做了考虑,争取一并解决。
第四,抓好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在目前建设领域设立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中,只有监理工程师制度还没有建立继续教育制度,而继续教育是注册执业制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在新修订的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拟增设继续教育制度。但如何抓好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这项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要认真研究。要重视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不能使继续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能把继续教育培训作为创收的途径,要使继续教育真正起到完善监理工程师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作用。要不断研究探索继续教育的方法,使继续教育丰富多彩,如实行网上培训或自学,集中测试的办法,这样既可以督促技术人员学习,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3、进一步研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规范监理市场交易行为。关于工程监理招标投标问题,大家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监理的招标投标要考虑监理工作的行业特点,不能简单套用施工招投标的办法。在正常情况下,同一地区各个监理企业的平均成本水平的差距应该是不大的,投标报价的差距也应该在合理成本范围内。而作为提供管理协调服务的监理企业,其为业主服务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的资格及经验、专业配套能力、企业业绩和信用等等。黄部长强调,工程监理招标重在选“人”、选“企业”,而不是简单地看价格。因此,部里在起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考虑了上述问题,但是还要认真研究,力求工程监理的招投标科学、公正、公平,符合工程监理的行业特点。这个办法出台后,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
4、修订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对规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与法规政策不配套、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修改范本时,第一,要充分与现行法规政策相一致,如要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增加进去;第二,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第三,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尽量使合同条款的内容,如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的期限、监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报酬等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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