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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

更新时间:2008-1-28 21:03:4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地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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