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热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大中城市扩展。不容回避的是,其中蕴藏的一些法律风险也将会不断显现和扩展。那么怎样规避和化解这些风险呢?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很早就开始关注这些问题。本报今天在他们所庆15周年之际刊登的这组文章,正是他们长期研究该领域法律问题的成果。
来源:www.jianshewang.com 朱树英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
今年11月28日,笔者参加上海市政协组织的到改建兴建的世纪大道地铁车站的年末视察。在视察结束后笔者发现,这个在原有地铁二号线东方路车站基础上形成2、4、6、9号线地铁集中换乘车站的改扩建工程,四条地铁线在地下部分三层换乘,总建筑面积达4.2万平方米,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轨道交通枢纽车站。但是,这样一个庞大的地铁车站在香港会是地面建筑充分利用的项目,我们都没有进行上盖建设。
事实上,利用轨道交通车站建设同步建造大型地面建筑物具有现实的操作性。本市繁华地段南京路常德路地铁车站建设的同时,在同一地块的车站上已建造了二幢体量颇大的高层商办建筑,目前已结构封顶正在装修。这二幢大型建筑物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这对构筑以路养路的轨道交通融资建设的新模式、新机制开创了一个重要的新局面。这样的充分利用地铁车站建设上盖的利国利民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更重要的是:据本市轨道交通发展计划,至2012年,上海累计运营线路13条、运营里程达510公里以上。为此要新建轨道交通车站54个,如果这些车站都能利用其上盖建筑,建设大量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和其它各种用途的建筑物,这不仅可以通过商品房的销售收入增加地铁运营效益,加快还贷进度,还会大大扩大轨道交通车站的综合服务功能。为此建议:1.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利用轨道交通车站的上盖建设组织专题论证。目前本市的大量轨道交通车站还在建设中,还有可能对利用其上盖进行同步建设;如果过了几年有关车站都建成了,再事后进行改、扩建则难度会更大。2.有关区、县的主管部门要同步重视、同步落实。随着本市的轨道交通已经向市中心之外的区县扩射和延伸,轨道交通及其车站建设已向城郊结合部和周边发展。建议此项发展计划由市建设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同时责成有关区、县的主管部门同步重视,同步落实。对新建的、改扩建的,利用原有车站配套进行建设的不同情况,要在使用划拨土地的原则下制订相应的政策,对相应的划拨土地建设轨道交通车站的上盖收益要制订责任目标,以此调动区、县的积极性,使利用轨道交通车站的上盖建设落到实处。3.制订专题的招商引资计划,吸收其它途径的建设投资资金和来源,加快轨道交通车站的上盖建设。有关部门已经落实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应不会包括上盖建筑的建设资金。因此,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制订轨道交通车站上盖建设的招商引资计划,采取市场运作方法,大量吸收政府投资之外的其它途径的建设资金和投资来源。在利益分配上,可采取BOT、BT的融资建设模式,也可采取成立项目公司合作投资建设的模式。由于轨道交通车站的划拨用地性质,在地下设施的上盖利用地上使用权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特殊的法律问题,建议市法制研究部门对此作专题研究,对妥善解决有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4.在方案设计时要突出人性化,要充分利用上盖建筑解决市民出行过程中的种种需求。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题的方案组到国外,至少到香港去实地考察,尽量吸收他人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使轨道交通车站的上盖建设中的配套设施更合理、更人性化,使市民出行时更舒适、更满意。
BT模式下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曹文衔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
BT在中国的开展大概有10多年时间。在采用BT方式的城市地铁建设中,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根据招投标法和有关行政规定,这是允许的。但是BT模式是一个招标非常复杂的模式,尤其在运用于地铁建设的时候,因此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很多问题应该非常明确。
其一:项目的建设单位
如果不用BT模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就是勿庸置疑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法条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投资人一般就是建设单位,或者说项目的立项人。在BT模式下问题会有不同,BT模式下投资人是选定的中标人或者是它组建的项目公司,那么项目公司是建设单位吗?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把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从法律逻辑上来分析,这是正确的,但实际操作中会与现行的行政审批手续产生矛盾。一个比较聪明的做法是,项目一旦定下需要用BOT或者BT来做,虽然尚不知道谁中标,甚至招标都还没有开始就先设立一个项目公司,这是一个干净的项目公司,从一开始就把土地使用权证等都办到这个项目公司名下,待选定中标人之后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时也不是收购项目公司资产而是把项目公司的股权再换回来。这个做法的前提是项目公司事先设定好。项目建设单位最终落实到谁是一个很有讲究的问题,这会涉及到法律责任和项目审批程序。
其二:监理单位和发起人聘请的专业监管机构
传统模式是由建设单位聘请监理,而在BT模式下,假定地铁公司(深铁)是建设单位,来请监理,因为项目公司不是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将来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一定不是跟深铁签的),与承建单位签的施工合同,怎么定性?所以,从法律上倾向于把中标人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由它去请监理(当然这个监理必须发起人认可),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和项目公司是有血缘关系的,经济利益上是混在一起的,这种情况下如何监理?这就需要发起人另外再聘请专业的监管机构。注意,这是一个监管机构,不是监理,监管机构是代表发起人从专业角度监督项目,比如造价、工期、质量,监管机构和监理单位的职责是不同的。在招标文件中需要理顺发起人、监管机构、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其三:中标人委托的施工图设计人的地位
按照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深铁公司是打算把部分施工图交给中标人来做,而深铁公司已经委托了总设计,那么设计总包和将来中标人选定的施工图设计人是什么关系呢?严格来讲,是一个总分包的关系,因而分包人的确定需要总包人的认可,这是一层关系。第二层关系是中标人和施工图设计是什么关系?因为是中标人或者项目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