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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云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08-2-22 20:00:1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十条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专业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破损、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当向省级注册机构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来源:www.jianshe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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