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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师考试: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五)

更新时间:2008-2-22 20:16:40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当然,有效送达合同也可以自行约定方式,但这种约定要考虑好“送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比如,工作中难免用电子文件发送,如何确定“送达”的有效性呢?我的习惯是要求对方传真收到确认。只要有合同约定人的签字,确认收到文件的名称概述,以及发出传真号及传真时间,这个作为收到凭证问题就不大。  送达有效性的问题直接关乎文件能否法定生效。管理严格不严格,就体现在这些细节上。细节决定成败,越是细节,越应该做到完美。
  送达有效性经常被有心人利用,因为它还直接与法定时效挂钩。经有心人设置,造成法定时效已过被法庭宣布不再支持诉讼请求的情况实在太多了。一般文件送达都是办公室最小的文员送。可由于文员文件送达签收的简单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老总来承担“文件未送达”或“时效已过”的法律后果的情况并不少见。内部管理的小疏忽,导致外部的大损失,那才真是叫一个亏呢。
  关于文件无理扣压与拖延,这种事在工程操作中比较常见。但事件严重性相对于送达有效性就差一个档次了。一般无理扣压与拖延都是有效送达之后才产生。送达无效,则事件本身没有发生,怎么会有扣压与拖延事件呢?所以千万不要想“甲方知道这个事了”就算完了,没有送达效应,甲方完全有理由说这个事情还没有发生,或者可以任意按自己的理解解释事件状况。   
  无理扣压与拖延这种事由于是发生于“有效送达”之后,所以无论如何都是“扣压与拖延”一方理曲。这就是一个放在手上的定时炸弹,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是如此。所以有事情尽快处理,至少有一个说法,不要落个“无理扣压拖延”,没什么意思。              
  另外,无理扣压与拖延不包括本条最开始说明的“通知和请求”。由于通知与请求的特性,被通知与请求方不一定非得要回复,所以这里面根本没有一个扣压或拖延的问题。为解决这种不明确,需要对方回复的文件一般都应该写上“请贵方于xx日内回复”等一类的用语。更常规的操作是在文件上设置一个标签栏,上面开列几个条目“需回复,需紧急回复,需一周内回复,不需回复”等。发文的时候在上面划勾,这样既达成了要求回复的实质效果,也给人温和的制度措施感觉。不象直接措辞那样突兀,让人感觉不舒服。 
  在通信与交流这一栏里,雇主有时也会直接限定工程师的权力。比如“所有工程师发出的文件必须经由雇主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这就是从通信交流文件有效性的层面上直接将工程师的权力收回雇主手里。 
  第1.4. 法律与语言解读:国内合同不妨直接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为中文,通信也用中文。
第1.5. 文件优先次序                   
  解读:合同文件解释次序的故事挺多。解说一下。 
  合同协议书是最终合同版本当事人签字的地方,所以它放在文件解释程序首位是必然。                  
  中标函是双方要约与承诺形成的最终承诺文件,从法理角度说放在双方最终的合意——合同协议书——之后的第二位,属正常。 
  投标函是要约,理应与承诺紧密排列,并按重要性放在承诺之后,所以排第三位。这里说明一下,我国的建设部示范合同在这一定义上使用“投标书及其附件”,由于没有严格定义投标书及其附件的组成及格式,“投标书及其附件”在合同解释次序中就极难分隔清楚。投标清单算不算投标书附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算不算投标附件?如果算,则它们的解释次序在合同条款之前,但合同解释程序又规定工程报价单预算书等在合同条款之后。这就是扯不清的次序关系。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直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除了承诺要约外次重要的双方合意,所以放在第四五位。                  
  规范多指国家强制性要求,所以在图纸前面。FIDIC合同条件下规范还包括设计提供的工料规范。由于这些文件多是基础技术数据,是图纸设计与投标清单编制的依据,所以放在图纸与清单前面。                  
  工程量清单与其他量表,都是以上述各文件为基础编制的,只有上述文件成立后,才会产生相应的量表,所以放在这些文件的后面。 
  要说明一下的是,国内关于合同文件优先解释程序的执行惯例是比较机械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有冲突,基本都只是机械地按合同组件次序来决定重要性和有效性,实际更合理的解释方式应该是:1、以时间靠后的为准。任何文件都有一个产生的过程,往往都是后一个文件重新定义了前一个文件的要求,所以用时间靠后的文件来确定有效性更合理。2、以要求严者为准。由于一系列招投标事件发生,有些东西会在巨大体量的合同调整中被无意之间淡化,显然这种无意淡化不能视为一种“有针对性的要求”,而只能被解释为“无意之间的无心之作”,所以直接规定文件重要性为“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以要求严或要求高者为准”,就更为合理。                
  FIDIC合同组件不包含招标文件。有时会感觉需要把招标文件放进合同,这就需要在合同组件中明确,并给予合理的合同解释顺位。一般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放在图纸后面工程量清单前面。也即对于投标须知,只希望它对工程实体的一些影响比如价款进度细部调整等事项被引入,对合同条款及要约承诺的影响则希望尽量控制到最小,以免合同组件前后冲突,引发不必要的过于巨大的争议。 
  承包商在中标之后,按照中标对应的投标承诺再报一份全新完整的商务标并说明所有投标承诺以最后这个文件为准,可以解决很多合同解释程序中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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