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校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一/二级建造师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环保工程师 | 城市规划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一/二级建筑师 | 土地估价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注册质量工程师 | 设备监理 | 公路监理
房地产经纪人 | 安全评价师 | 投资项目管理 | 环境影响评价 | 物业管理
热门搜索:复习指导 考试报名 考试动态 模拟题
您现在的位置: 工程建设教育网 >> 监理工程师 >> 辅导资料 >> 文章正文

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合同争议的调解

更新时间:2008-3-15 20:23:4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6.5 合同争议的调解 
  6.5.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 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6.5.2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6.5.3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合同的解除 
  6.6 合同的解除 
  6.6.1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6.6.2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 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6.3 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6.4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后台广告调用JS

监理工程师最近更新文章

监理工程师热门文章 Hot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广告联系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友情链接 -帮助中心
工程建设教育网 版权所有. 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欢迎指正。 邮箱:jianshenwang@163.com 客服QQ:8006964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工程建设教育网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闽ICP备080018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