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分区原则土地利用分区,是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划定土地利用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优势,力求地尽其力;保护自然环境和重点的生产基地及特殊用地等;限制不合理的开发行为和不合理的土地用途转移。
为了实现因地制宜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需要进行土地利用分区,土地用途分区的原则是:1.体现土地资源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2.符合社会经济历史和发展的需要;3.反映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的相似性和差异性;4.考虑限制性因素;5.便于管理;6.用途分区为主、地域分区为辅。
第二十一条土地用途分区的类型及面积本镇共有三种土地用途区,即农地区、建设用地区、未利用地区。
1.农地区面积196867.60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122507.90亩,一般农地区14967.63亩,其它59392.07亩;2.建设用地区面积31360.70亩,其中城镇建设区3047.10亩,村镇建设区21362.90亩,其它6950.70亩;3.未利用地区面积13421.20亩。
第二十二条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2.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一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4)一般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3.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镇建设规划;(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镇规划;(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村镇建设控制区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为今后逐步撤并的村镇建设用地;(2)区内建筑物在拆除前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建设;(3)区内建设用地远期将复垦为农用地。
第六章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范围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4.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第二十四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5.《江苏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
第二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原则:1.保护优质耕地,解决"吃饭"问题;2.与城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3.自上而下,实行指标控制;4.因地制宜,对保护率、保护片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5.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全镇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22507.90亩,其中耕地114247.18亩,共分为269片、373块,基本农田保护率89.46%.第二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主要通过改善农田的基础建设条件,改造中低产田和优化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等措施,增强基本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达到基本农田保持高产稳产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措施1.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镇政府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确保责任到村、到人;2.禁止建设占用、采挖、弃耕以及向基本农田排放污染物等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3.依法确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再造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同时增收征地费用总额2-3倍的造地补偿费;4.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再造、规划、建设和管理;5.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及其规划方案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依法报批。
第七章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总量规划期内全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总量18286.50亩,建成耕地13456.50亩。其中:土地复垦开发总量17518.60亩,建成耕地13002.20亩;建设用地复垦总量656.30亩,建成耕地365.00亩;土地整理总量111.60亩,建成耕地89.30亩。规划近期1997-2005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总量7451.40亩,建成耕地5533.10亩;远期2006-2010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总量10835.10亩,建成耕地7923.40亩。
第三十条土地复垦开发规划期内土地复垦开发总量17518.60亩,建成耕地13002.20亩。其中:滩涂开发总量8179.90亩,建成耕地5171.90亩;荒地开发总量4728.80亩,建成耕地4155.00亩;废弃地复垦总量4609.90亩,建成耕地3675.30亩。规划近期1997-2005年土地复垦开发总量7216.40亩,建成耕地5433.10亩;远期2006-2010年土地复垦开发总量10302.20亩,建成耕地7569.10亩。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复垦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复垦总量656.30亩,建成耕地365.00亩。其中:近期1997-2005年建设用地复垦总量235.00亩,建成耕地100.00亩;远期2006-2010年建设用地复垦总量421.30亩,建成耕地265.00亩。
第三十二条土地整理规划期内土地整理总量111.60亩,建成耕地89.30亩。其中:农田整理总量111.60亩,建成耕地89.30亩。远期2006-2010年土地整理总量111.60亩,建成耕地89.30亩。
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措施1.法律措施贯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建立和完善土地复垦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加强领导,将土地整理与复垦开发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2.管理措施统一规划、承包治理,根据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分期开发治理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区域治理、集中连片,做到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明确项目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签订合同,明确承包者的责、权、利,做到定人员、定项目、定投入、定效益。
3.经济措施一方面,继续坚持实施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劳动积累制度,按照需要将农民义务工集中使用,依靠劳动积累,保证土地整理的劳力投入;另一方面,筹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用资金,在目前已建立的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规模大小、效益好坏给予补助,逐步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的良性循环,不断加强土地整理与复垦开发的力度。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引导鼓励农民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承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条件的积极探索引进外商、外资投入开发等新形式,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面广泛投入为辅的投入机制。
第八章城镇村土地利用规划
第三十四条城镇规划区的范围姚集镇位于睢宁县西北部,东接庆安镇,南靠庆安镇,西邻苏塘、铜山县,北至邳县、铜山县。
依据姚集镇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姚集镇镇区规划确定的镇区发展方向:姚集镇到规划目标年城镇发展东至八一村、二卜村、金武村;西至冯庄村、黄山村;南至夏场村、青年村、道庄村、石碑村、陈井村、张井村;北至八一村、杜湖村、蛟龙村、严山村、大同村。镇区规划总面积3047.10亩。
第三十五条镇区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基期年镇区土地面积964.50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964.50亩。
第三十六条镇区供地规模到规划期末镇区面积3047.10亩。城镇人口1996年10497人,预测2010年达到12074人(包括引进外来人口300人),人均建设用地由1996年的61.25M2/人变化至2010年的168.24M2/人。
第三十七条村庄建设用地供地规模规划期间村庄建设新增用地面积679.10亩,其中占用耕地679.10亩。到规划期末村庄建设用地面积21362.90亩。农村人口1996年75959人,预测2010年达到83751人,人均建设用地由1996年的183.54M2/人变化至2010年的170.05M2/人。
第三十八条城镇村建设规划用地指标城镇建设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1500.00亩,村庄建设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2085.60亩,合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2085.60亩。
第三十九条城镇规划区土地利用原则1.城镇建设规划宏观控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控制相结合的原则;2.节约用地原则;3.严格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的原则;4.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九章近期规划(2005年)
第四十条到2005年全镇土地总面积241649.50亩,其中:农用地190470.6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8.82%(其中耕地132009.10亩,占54.63%、园地15772.80亩,占6.53%、林地18050.10亩,占7.47%、牧草地51.80亩,占0.02%、其它农用地24586.80亩,占10.17%);建设用地30188.60亩,占土地总面积12.49%(其中城镇村居民点用地23140.78亩,占9.58%、独立工矿用地718.12亩,占0.30%、特殊用地589.80亩,占0.24%、交通用地841.20亩,占0.35%;水利设施用地4898.70亩,占2.03%);未利用地20990.3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69%(其中未利用土地4753.80亩,占1.97%、其它土地16236.50亩,占6.72%)。
第四十一条到2005年全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增加耕地5533.10亩。其中:土地复垦开发增加耕地5433.10亩,建设用地复垦增加耕地100.00亩。
第四十二条近期建设占用总量控制在1425.00亩之内,其中占用耕地1225.00亩。
第四十三条近期规划净增耕地4308.10亩,到2005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32009.10亩。
第十章规划实施与管理第四十四条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加强镇政府对实施规划、计划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计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按照土地用途分区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规划审核许可制度,即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用途分区审核其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用途。
第四十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占一补一"之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与土地复垦开发挂钩政策,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和造地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建立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制度。要根据"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搞好各个项目的组织实施:一是抓好建设中心村、撤并零星自然村以及复垦整治废弃地的工作;二是抓好对田、水、路、林、村和城镇的综合治理工作,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和利用率。
第四十九条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制定保护区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保护区内耕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须报国务院批准,办理占用基本农田许可证,并及时补充耕地数量。
第五十条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实施动态监测管理。用地现状变化一宗,及时记载、变更一宗,并在每年年底前以镇为单位绘好一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图,填好一套实施动态登记表、编好一份实施动态说明书,以便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一条国土管理部门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抓好有关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集体土地流转机制,逐步规范集体土地市场行为,全面推进非农业用地的有偿、有期的用地观念,建立节约用地、优化用地结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十二条国土管理部门加强土地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坚持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确保土地管理职能到位;认真进行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清理整顿,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继续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使依法用地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划由基础资料、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表格等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图件、表格的具体解释和阐述。
第五十四条本规划自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规划条款由姚集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姚集镇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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