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分阶段预决算程序,强化合同履约过程控制,完善合同造价管理
律师,尤其是专业律师,应当也能够在承发包合同的签约质量和履约质量的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在为建筑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中,注重超前服务,即在设定承发包合同关系时提前介入,强化合同生效前的审查;注重有针对性的服务,即针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缺陷和疏漏制订相应的对策,防患于未然。针对建设工程采用“三边”做法以及合同造价失控制的现状,我们的对策是: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预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经过近二年的实践,我们在设定上海天福大厦、金源国际大厦、上海恒积大厦、上海市检察院和司法局联合办公大楼以及延安东路复线隧道等工程承发包合同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完整的造价过程控制程序。
设定造价过程控制程序需要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其主要内容为下述一系列的特别约定:
1.约定发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方组织分段图纸会审的期限。
2.约定承包方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方批复同意分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方认可的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3.约定承包方按照发包方认可的分段施工图组织设计以及按照分段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约定合同规定的分阶段进度计划具有决定合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
4.约定承包方在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向发包方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决算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的期限。
5.约定发包方拨付承包方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条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作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殊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办法。
6.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方递交工程最终决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后表示同意或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经发包方提出异议,承包方作修改、调整,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7.约定承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委托审价的机构,以及该机构的审价即为工程最终造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8.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和处理方法。
9.约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期间与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上述事先设定的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预决算和最终工程造价确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虚设的、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以及时、如实确定,这对于扭转工程造价管理失控局面具有明显的作用。
分阶段预决算有利于调动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预决算强化管理的积极性,并且把双方管理的重点放在边施工边核算的动态管理中,形成边做边算、先算后做、做到哪里算到哪里的良机制,使工程造价管理促进工程履约管理。
分阶段预决算有利于加强工程造价在失控前提下的过程控制,变事后矛盾为事先把关,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矛盾,及时予以解决,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造价管理顺畅,缩短工程总价结算周期,加快总价结算进程。
分阶段预决算有利于形成分阶段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良性循环,使各形象进度的决算能够相应完成,亦使整个工程的工期和质量有了切实保障。
分阶段预决算有利于调动承发包双方的主观能动性,避免了事后审计的旷日持久和对事后选择审计单位的争议,推动造价审计单位提前介入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变事后审计为事前参与。
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迫切需要配套的中介服务,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理应在建筑业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在承发包合同的设定和管理中发挥作用。针对建筑业市场发育、完善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加强合同审查,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失误和疏漏在合同生效前予以克服和解决,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服务,是市场发展所需要的、真正的法律服务。在合同造价问题上,这种法律服务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希望我国的司法行政和建筑业主管部门能重视律师在建筑业市场专业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并共同推进律师以非诉讼方式参与承发包合同管理,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服务于市场的法律机制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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