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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类知识50问(二)

更新时间: 2008-4-6 16:29:49 免费注册会员 免费试听课程 点击数


34、对于附录C中要求“四统一”的项目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能否根据地方定额进行补充和完善?  
答:对《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省、直辖市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四统一”的项目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应由《计价规范》主编部门统一解释。  
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明确的,在建设部有明确答复前,可暂按计价表规定执行。  
  35、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项目特征应如何进行描述?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不应简单指向施工图,以便投标人报价、评委评标。  
  36、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37、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8、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39、执行工程量清单,是否还有独立费的概念?  
答:执行工程量清单后,不应再有独立费的概念。  
原计价行为中,发包方常常将土方、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等单独分包出去,并以独立费列项,逃避规费,是建筑市场不规范的表现。  
采用工程量清单,企业自主报价,发包方不应分解工程。对于图纸不准确的、甲供材料价格不明确的,可以暂估价、量列入,不应以独立费列项。  
  40、清单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41、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 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 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42、可以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吗?  
答:不可以。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如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招标文件是不完善的,是违反招标法的,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43、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计价规范》3.3.1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措施项目的费用内容划分、列项名称应按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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