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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模式下的工程索赔工作(二)

更新时间: 2008-4-18 15:08:16 免费注册会员 免费试听课程 点击数

三、严密推敲条款  构建可行的措施保障索赔权力 
  中标后应组织有经验的相关预算及法务人员按照招标文书和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同时将决策阶段记录下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中加以利用和规避。合同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执行,其中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有几条应值得特别留意: 
  1、合同中第5条对“工程师”的职权要有详细规定,以防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对相关资料签字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2、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合同中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以便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 
  3、合同中第10条“进度计划”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它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而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 
  4、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的地方。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有必要,应将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尽量描述详细,以便对实施中的风险事件做出明确责任判定。 
  5、合同中第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条款应尽量按通用条款执行,但第27.6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应详细约定,以备结算抵扣时发生纠纷。 
  6、合同中 “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详细规定应尽量参照通用条款执行,防止由此造成在工程完工后结算和付款受到拖延。如果有多个工程,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以后才进行。 
  7、合同中第35条“违约”的约定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延误或提前的奖惩约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大部分工程的工期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控制。 
  8、合同中第47条“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中未约定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补充条款”往往才是合同签订的关键所在,因为在“补充条款”里往往会带有一些特殊的条款约定,因此,谨慎把握好“补充条款”的内容十分重要。 
  四、强化变更管理  及时展开索赔 
  投标书和合同为以后的工程实施过程的索赔提供了前提条件。施工索赔的阶段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此时提出的索赔要以整个工程的大局出发,并且还要防范业主提出反索赔。这一过程对自己的施工过程是一考验,同时也是一个据理力争和社会公关的双重考验。对施工单位的员工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切作为都得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加条款。改变过去那种想当然、随意性做法。严格工程质量及进度、审批签字时序、内部管理井然有条、资料收集整理齐全、索赔合理及时、与业主、监理单位关系融洽、与协同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良性沟通等等构成了对施工单位新的要求。结合投标决策阶段和合同订立阶段奠定的基础,对施工中大致会出现的索赔有了一定的准备,此时就应随着工程的进行按照原定计划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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