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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五)

更新时间:2008-6-17 22:37:1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三节竖向

  第3.3.1条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第3.3.2条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三、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第3.3.3条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第四节绿化、管线

  第3.4.1条绿化

  新建和扩建工程应包括绿化工程的投资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绿化面积的指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二、绿化的树种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三、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3.4.2条管线布置

  一、各种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二、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

  三、地下管线的走向宜与建筑主体或道路相平行或垂直。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管线布置应短捷,尽量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尽量减少交叉。

  四、与道路平行的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否则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五、各种管线间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室外管线,应按专门规范或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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