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07-1-24 11:15:18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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