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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25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07-1-24 22:23:02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是(  )。
   A.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    B.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E.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
答案:BCDE。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种类包括(  )。
   A.普通诉讼时效    B.长期诉讼时效    C.短期诉讼时效
   D.特殊诉讼时效    E.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答案:ACDE。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因(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A.提起诉讼    B.债务履行    C.债务人丧失行为能力
   D.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E.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答案: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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