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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复习提纲——第七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1)

更新时间: 2007-1-25 18:37:25 免费注册会员 免费试听课程 点击数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重点难点

  1、工程变更概述;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3、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4、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5、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新大纲要求

  (一)掌握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熟悉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三)掌握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旧大纲要求

  (一)掌握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熟悉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分类、内容与证据;
  (三)掌握工程索赔程序和索赔计算。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一、工程变更概述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1.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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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

  (二)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提供的设计一般较为粗略,有的设计(施工图)是由承包商完成的,因此设计变更少于我国施工合同条件下的施工。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二)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
  (3)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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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四)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前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师发布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

  (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
  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做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2)大于减少合同价格1)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五)按照计日工作实施的变更
  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当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

第二节 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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